合肥知名餐飲店廬州太太被罰
12月7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獲悉,日前,合肥市廬州太太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食品檢測不合格以及未按要求清洗餐具先后被廬陽區市場監管局處以行政處罰。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稱合肥市廬州太太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元,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經查明,該局于2020年7月29日委托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該餐飲企業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其中抽樣的一款食品樣品名稱:咸肉(自制),抽樣基數:5kg,樣品數量:1.38kg;抽樣的另一款食品樣品名稱:咸香腸(自制),抽樣基數:5kg,樣品數量:1.34kg。2020年8月13日,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兩份《檢驗報告》,其中檢測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指標:不得檢出,檢測結果:咸肉(自制)0.89(g/100g);檢測結果:咸香腸(自制)0.73(g/100g),單項判定不合格。兩份檢測結論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腌臘肉制品》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收到該檢驗報告后,該公司對檢驗結論存在異議,于2020年8月26日申請復檢。復檢結果與之前抽檢結果一致,均為檢驗不合格。本案中涉案咸肉(自制)、咸香腸(自制)經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抽檢的檢測結果分別為0.89(g/100g)、0.73(g/100g),被檢測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銷售過氧化值超標的食品,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作為一家較大型餐飲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當事人后堂自行腌制的咸肉、咸香腸被檢測判定為不合格食品,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此外,2020年11月9日,該局也曾對合肥市廬州太太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四分店進行處罰。主要違法事實為,未按要求對供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