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震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合肥中院發布6起涉野生動物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發非法狩獵、王某朋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9、10月份和2018年9、10月份期間,被告人熊某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在廬江縣郭河鎮樂莊村,采用誘鳥器、絲網等工具網捕小鵐、黃眉鵐、田鵐、八哥、喜鵲、棕頭鴉雀等野生鳥類變賣牟利。其中,2017年9、10月份期間共捕捉各種野生鳥類11000余只,2018年9、10月份期間共捕捉各種野生鳥類1500余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熊某發非法捕捉的野生鳥類,仍多次予以收購,后變賣牟利,共從熊某發處收購野生鳥類600余只。經鑒定,查獲的野生鳥類絕大多數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被告人熊某發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王某朋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結果:廬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發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本案,判處熊某發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王某朋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2。陸某龍、陸某祥、楊某珍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陸某龍、陸某祥、楊某珍至巢湖市中垾鎮太平村委會周村附近,利用擴音器、錄音機和網籠非法捕獵黑水雞、黃胸鹀。2018年9月11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黑水雞184只,黃胸鹀7只,并于當日以涉嫌非法狩獵罪抓獲了被告人陸某龍、陸某祥、楊某珍。經鑒定,黑水雞、黃胸鹀均為“三有動物”。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裁判結果:巢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龍、陸某祥、楊某珍違反狩獵法規,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獵捕黑水雞、黃胸鹀超過20只,屬于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本案,判處三名被告人陸某龍、陸某祥、楊某珍各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3。唐某友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日18時至24時,被告人唐某友在未持有狩獵證的情況下,以夜間照明的方式在肥西縣豐樂河大堤袁店段用自制的彈弓非法捕獵鳥類計40只,被肥西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清點,非法捕獵的鳥類共有40只,其中15只死體、25只活體。經鑒定,涉案鳥類均為山斑鳩,屬于“三有動物”。其中25只活體被公安機關放生。案發后,被告人唐某友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友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夜間照明方法狩獵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山斑鳩40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本案,判處被告人唐某友管制六個月;賠償4500元。
案例4。汪某濤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濤攜帶電瓶、升壓器、絕緣桿、鐵絲組成的電網前往肥東縣包公鎮硯山天王架山南坡山芋田,欲捕獲野兔,共獵捕野生動物3只。2019年10月20日上午,汪某濤以18元/斤的價格將非法獵捕的3只野生動物賣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140元。經鑒定,被獵捕的3只動物均為河麂,該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歸案后被告人汪某濤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汪某濤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140元。
裁判結果:肥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濤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河麂三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綜合本案,判處被告人汪某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四百二十元。
案例5。蔣某喜、楊某松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蔣某喜、楊某松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攜帶照明燈、編織袋等工具,至長豐縣水湖鎮張祠村田間獵捕野生蛙類。7月4日凌晨,被執行巡邏任務的長豐縣公安局巡防大隊工作人員發現并抓獲,現場扣押了兩被告人獵捕的青蛙共計102只。經鑒定以上青蛙為黑斑蛙和金線蛙,均屬于“三有動物”。被告人蔣某喜、楊某松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長豐縣公安局對獵捕的青蛙102只予以放生。
裁判結果:長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喜、楊某松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獵捕金線蛙、黑斑蛙計102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本案,判處被告人蔣某喜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楊某松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6。熊某四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經許可,使用公放器、尼龍網等工具,在廬江縣郭河鎮、金牛鎮境內采用網捕等方法捕捉水鳥變賣牟利。廬江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后,從熊某四家中查獲水鳥433只及相關捕鳥工具。經鑒定,所查獲鳥類分別為黑水雞328只(其中死體3只)、白骨頂104只及大鳽1只,均屬“三有動物”。案發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被查獲的鳥類活體均已放生。
裁判結果:廬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四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本案,判處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個月。
法官說法:巢湖法院何彩琳法官說,大家生活中常見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非法狩獵超過20只就已觸犯刑法。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濫捕導致濫食,濫食則后患無窮。何彩琳法官告誡廣大群眾要杜絕非法獵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源頭切斷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鏈條,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保護生態環境,共建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