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公示了關于包河區風波莊酒家的行政處罰。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對包河區風波莊酒家進行了調查,并委托第三方對其單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油煙超標排放。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并委托第三方對你單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油煙超標排放。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合包環罰告字 [2020]056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萬圓整,同時責令你單位餐飲服務項目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