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財經職業學院違規招生被學生告上法庭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今年20歲的小陳是淮南人。2017年8月,初中畢業后的小陳被錄取到合肥財經職業學院的五年制專科學院就讀。2019年9月,小陳在報考教師資格證時,發現無法報名成功。經查詢發現,自己被建立的是池州職業技術學院函授成人專科學籍。為此,小陳將合肥財經職業學院起訴至肥西縣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下午,肥西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小陳與被告合肥財經職業學院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遭遇:就讀五年制專科竟無法報考教師資格證2017年7月31日,小陳在網站上看到合肥財經職業學院發布的5年制專科招生廣告,并聯系添加了負責招生的工作人員微信進行溝通,“我院是國家統招院校,開設高鐵專業,幼師專業,會計專業,金融專業,旅游管理專業,機電一體化專業等熱門專業,環境優美、師資強大、教學嚴謹、管理科學。”工作人員要求小陳盡快去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報名。2017年8月2日,小陳至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報名,并繳納1000元。2017年8月,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向小陳發放入學通知書,通知小陳于2017年8月23日入學報到。2017年8月24日,小陳至合肥財經職業學院處報到,繳納3800元。2017年9月,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向小陳發放學生證,學生證上載明的小陳為“五年專科”。入學后,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將小陳安排在幼師5班,學前教育專業。(來源:安徽網)2019年2月,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安排小陳到昆山進行實習;2019年9月,小陳在報考教師資格證時,因無法報名成功,后經查詢學信網才得知,合肥財經職業學院為小陳建立的是池州職業技術學院函授成人專科學籍,“而非招生宣傳、錄取通知書、學生證記載的合肥財經職業學院五年制專科學院。”后經小陳質問,被告又注銷了原告池州職業技術學院函授成人專科學籍。(來源:安徽網)安徽省教育廳通報:違規招生嚴重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2020年7月7日,經過向安徽省教育廳申請公開,原告律師獲得了安徽省教育廳2018年11月12日下發的《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合肥財經職業學院違規招生情況的通報》,通報內容顯示:從2016年開始,合肥財經職業學院以其“五年制專科學院”的名義開展虛假招生宣傳,采取直接發放“入學通知書”的方式,違規招收線下初中畢業生進校開展非學歷教育,嚴重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破壞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影響極其惡劣,造成了較大的安全穩定隱患。安徽省教育廳高度重視,組成調查組深入合肥財經職業學院開展核查,在全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來源:安徽網)經查,從2016年開始,合肥財經職業學院五年制專科學院院長房桂兵,以“五年制專科學院”名義招收線下學生共1360人(每生收取近五千元費用),其中2016年210人、2017年364人、2018年786人,但對招收進來的學生進行成人高考培訓或崗前培訓。此外,調查還發現房桂兵作為招生中介為其他學校招攬生源的情形。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存在以下違規招生行為:1、以未設置的學前教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等五年制高職教育專業開展虛假招生宣傳,對招收來的線下生進行成人高考輔導培訓,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的“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的情形。2、以五年制高職名義招收線下學生,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規定的“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情形。(來源:安徽網)安徽省教育廳對合肥財經職業學院違規招生行為在全省通報批評,從2019年起停止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初中起點五年制高職教育招生,建議該校撤銷五年制專科學院。責令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在該通報下發后7日內向安徽省教育廳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承諾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責令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就此次違規招生問題在該通報下發后1個月內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做好安全穩定工作;同時舉一反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辦學行為,并將自查和整改情況及時報省教育廳。責令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免去房桂兵五年制專科學院院長職務,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向有關單位建議按規定撤銷房桂兵銅陵市政協委員資格,并將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原告律師:返還學費并賠償損失原告律師認為:被告以其“五年制專科學院”名義開展虛假宣傳,以其未設置的學前教育專業違規招收原告進校學習,原告信以為真,在被告處學習三年卻無法取得被告事先承諾的合法學歷,被告嚴重違約行為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支付的學費19980元。原告本可在取得學前教育全日制大專學歷后正常參加工作,現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浪費了三年的時間精力,沒有取得任何學歷,還需要另外再花費三年時間重新考試,進行學歷教育,并且原告隨著年齡的增長,其考試能力已經大幅下降,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預期利益損失。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應賠償原告工作三年的預期利益損失124725元。并認為原、被告雙方是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被告通過虛假宣傳、違規招生,誘騙原告至被告處學習三年,是教育培訓服務欺詐行為,原告是教育培訓的消費者,被告應當按照原告所交學費的三倍增加賠償原告所受到的損失59940元(19980元乘以3)。原告律師還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來源:安徽網)被告:原告應增加共同被告,否則不公被告合肥財經職業學院(簡稱合財)認為:本案實際履行主體為安徽省奧亞教育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奧亞),奧亞租賃合財部分辦學場地,私自違規招生,導致案發。“退一步說,如合財承擔責任,也應該是補充責任。”被告方稱,2011年4月8日,合財、房桂兵、銅陵市財經學校(原樅陽縣皖樅職業技術學校、法定代表人為房桂兵)簽訂《協議》的繼受主體最終為安徽省奧亞教育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因該公司以合財未設置的學前教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等專業進行“四年制綜合培訓大專班”辦學,稱學習結束后即可取得大專畢業證書(實為成人教育大專畢業證書),并違規發放入學通知書,導致合財涉及訴累。此外,原告小陳系主動退學,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被告未授權奧亞集團及房桂兵從事五年制正規招生的任何事項,房桂兵從事的除正規的五年制招生外,其他的招生教育行為被告不認可,超越代理權限的事項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合肥財經職業學院認為:“原告明知違規人是房桂兵,應當主動提加房桂兵為共同被告,其放棄權利的行為是明顯增加被告負擔,對被告不公。”6月9日下午的庭審,肥西縣人民法院宣布休庭,下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來源: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