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發布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細則
近日,合肥市教育局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區、開發區每年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人數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校長、教師總人數的10%。 符合條件者一般需交流輪崗 依據《規定》,交流輪崗對象包括主城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合肥高新區、合肥經開區、新站高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含副校長)和教師(含兼任學校中層干部的教師)。 距法定退休時間超過5年,且在同一所學校滿6年以上的校長(副校長)納入交流輪崗范圍,滿12年的必須交流輪崗;距法定退休時間超過5年,且在同一所學校任教滿6年的教師需交流輪崗;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請交流輪崗的校長和教師,可以交流輪崗。 近6年內已有1年以上跨縣域支教,或2年以上縣域內交流輪崗工作經歷的;處于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經縣以上醫院診斷,身體狀況確實不宜交流輪崗的;其他不宜交流輪崗的,可以暫不列為交流輪崗對象,但延遲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 分為校際交流和集團校內交流 據悉,主城區義務教育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方式主要包括校際交流輪崗和集團校內交流輪崗兩種。 校際交流輪崗主要是引導校長、骨干教師(含特級教師、教壇新星、學科帶頭人、教學名師、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等)向新建學校、薄弱學校流動,提升帶動新建學校、薄弱學校教育教學水平。集團校內交流輪崗主要是加大集團校內管理人員、教師雙向交流輪崗力度,鼓勵骨干教師交流到集團內薄弱學校,縮小集團內學校發展差距。 各區、開發區可根據學校布局、師資結構等情況,在區域內劃分若干片區,實行片區內交流輪崗。各區、開發區每年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人數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校長、教師總人數的10%,其中,畢業年級交流輪崗教師人數原則上不低于畢業年級符合交流輪崗條件教師人數的30%,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骨干教師交流輪崗。四縣一市及跨區域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等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表現突出者可獲獎勵 為形成保障激勵機制,參與交流輪崗的教師交流到新學校后,應按原聘任崗位聘任,其崗位工資不會降低,其在原單位崗位聘任年限計入新單位職稱申報、崗位聘任年限。到鄉村學校或辦學條件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將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任教3年以上作為選任中小學校長的優先條件。 對交流到鄉村學校的校長、教師,在鄉村學校中、高級崗位任職滿3年,經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考核表現突出的,可在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內高聘一級。交流到鄉鎮學校的教師,按有關規定發放鄉鎮工作補貼。 各區、開發區可通過協調開通公交專線或加密公交頻次等方式方便教師通勤。通過組織交流輪崗校長、教師主題沙龍活動、茶話會等多種方式,促進交流輪崗教師盡快適應新環境。對參加交流輪崗并表現突出的校長、教師,在提拔使用、評優表彰、教育培訓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培養、輸送優秀骨干教師的學校給予獎勵支持。為形成約束,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交流輪崗安排的校長教師,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相應處理。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推進不力、比例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區、開發區,不納入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申報和市級評估范圍。 力爭用3~5年實現制度化、常態化 《規定》要求,各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調研,摸清底數,建立符合交流輪崗條件的校長、教師信息目錄。同時,全面了解學校薄弱和優勢學科,充分診斷學校需求。根據調研摸排情況和區域實際,制定區域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實施。 原則上,每年7月底,各區、開發區確定交流輪崗對象,形成交流輪崗工作臺賬。每年8月中旬,各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對交流輪崗對象進行培訓,確保秋季學期正常教育教學。每年12月底,各區、開發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進行總結提煉,不斷提高工作成效。教師交流輪崗不僅要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還要結合區域內教師的學科結構、年齡結構、職稱結構以及任教年級等情況,分批納入、逐年推進。合肥市教育局表示,力爭用3~5年時間,實現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制度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