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市符離鎮3名村干部,多次采用手段在村征地補償、賣墓地、修路等村務中,多次侵占集體資產。又在政府開展征地、村村通公路修建、辦理窯廠拆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2.4萬元。2018年12月4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
歐某、殷某、董某都是宿州市符離鎮某村的村干部,歐某曾擔任過村黨委、村主任職務,殷某和董某曾是該村的委員及報賬員。2007年1月至2014年間,歐某伙同本村董某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在征地附屬物補償、村挖溝塘項目、賣墓地、村部裝修、為墓地拉圍墻、協調鄰村糾紛、修路、修橋、上繳違紀款、土地復墾中共計10次侵吞集體資產,其中歐某單獨和參與共同侵占數額為446040元,殷某參與共同侵占數額為267040元,董某參與共同侵占數額為376040元。
2006年7月份,歐某在協助征地過程中,采取虛增地畝數的方式,騙取土地補償款6.3萬元,被其據為己有。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份,歐某在協助修建牛口村“村村通”公路,在工程款結算完畢后,歐某又以材料漲價、道路加厚為名,申請鎮政府撥款,騙取公款12.1萬元,被其據為己有。
一審埇橋區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一、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十六萬元;決定執行六年,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殷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三、董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四、追繳歐某、殷某、董某職務侵占犯罪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六萬七千零四十元;歐某、董某職務侵占犯罪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九千元;歐某職務侵占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追繳歐某貪污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四千元。歐某不服上訴至宿州中院,歐某上訴稱:原判認定其犯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不持異議,但數額有誤。
宿州中院經查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殷某、董某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上訴人歐某犯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歐某所犯二罪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撤銷部分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