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合理配置停車資源,規范停車服務,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營造城市高品質人居環境,8月12日,合肥市司法局公布《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鼓勵社會參與停車場投資與建設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設施和住宅、商業、辦公、醫院、學校等配建停車泊位應當同步配建規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設施,預留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未按規劃條件要求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今后,合肥市將支持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道路以及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但不得影響地上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勵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同時,鼓勵社會多元化主體參與停車場投資與建設。
社會資本投資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土地按出讓方式供應。分層確權單獨出讓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出讓參考價可以按同區域對應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給予一定比例優惠。另外,可享受建設資金獎補。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符合規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
在臨時停車場設置方面,鼓勵依法利用符合條件的政府儲備土地、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權人自有土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利用零星地塊、邊角地塊,應當優先考慮設置綠色生態停車場。
不得占用公共場地停放廢棄機動車輛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機動車免費停放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設置一定的免費停車時間。鼓勵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在春節、國慶、中高考等時間段為市民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在廢棄機動車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場地停放廢棄機動車輛。道路范圍內的廢棄機動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道路范圍外公共場所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廢棄機動車輛,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引導車輛所有人自行清理,對拒不配合清理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拖移、代履行等強制措施。對在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等場所的非專有位置長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廢棄機動車輛,上述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有權依照約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部分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應當向社會開放
在住宅區停車設施設置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住宅小區內的停車設施出售、出租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居民停車需求。住宅小區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本小區居民停車需求時,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暢通、不占用消防車通道及綠地的情況下,按照相關法定程序決定后,可以在小區內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利用住宅小區周邊非業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設置停車泊位。
住宅小區擬向社會開放其停車設施并實施對社會經營的,應當由該小區業主大會依法共同決定,并依據相關條例規定辦理相應備案手續。
根據共享原則,合肥市推行錯時共享停車。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在滿足安全管理的條件下,應當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可以依法委托專業的停車場運營服務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經費支出及收益政策規定由市財政部門制定;鼓勵其他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除因安全防護另有要求外,體育文化場館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與周邊單位通過自愿簽訂停車場共享協議的方式,共享停車資源。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邵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