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中,噪聲污染時有發生。8月1日,《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該《條例》涉及社會生活、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四類噪聲的污染防治,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明確,在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內進行裝修作業時,未遵守相關規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的,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
工作日噪聲裝修最多8小時
《條例》對涉及社會生活、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四類噪聲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范。
其中,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內,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室內裝修作業。
此外,在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中明確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聚會、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加強自律,遵守公共場所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居民樓地下車庫應隔音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條明確表示,住宅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設置在住宅樓內的電梯、供水、供熱、供電、空調、通風、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設備,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有關專業運營單位應當做好維護管理,防止噪聲污染。
建設單位在居民住宅區建設地下車庫、有關設備間時應當采取隔聲、防振等措施,避免對相鄰居民造成影響。
物業勸阻噪聲擾民無效可報警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噪聲擾民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其他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勸阻、調解行為人噪聲擾民行為;勸阻、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處理。
此外,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引導居民住宅區組織寧靜小區建設。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
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
避免寵物噪聲干擾他人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在住宅樓、商住樓內,不得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產生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
此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裝卸、運輸貨物的,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車輛防盜報警裝置以鳴響方式報警后,車輛使用人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注意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例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寵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王蘇云 吳雅妮 許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