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合肥舉行。記者注意到,《安徽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條例(草案)》等多部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法規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部分列席會議的省人大代表表示,法律是守護生態環境的有力武器,相關法規經審議通過后,將進一步織密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網,更好助力建設山水秀美的生態強省。
升級治理理念
推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自2007年頒布施行,至今已有17年,對保護與改善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過,從法規名稱可以看出,現行條例局限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未體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的要求,已不能完全適應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需要。此次以廢舊立新的方式制訂《安徽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條例(草案)》,體現的是生態環境系統治理理念的“全新升級”。
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是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條例草案健全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機制,明確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部門職責和責任主體,規定采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生態保護內容和修復方式,并明確了驗收要求和管護責任。
保護生態環境,需要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為調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參與主體積極性,條例草案完善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激勵和保障措施,新增了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土石料資源利用、修復后土地利用等激勵措施。同時,為保障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來源,取消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還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
條例草案建立完善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情況監測制度,明確重點監管事項、監管方式、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途徑與方式。對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事故規定了應急處置措施,對違反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規定的行為,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煤炭資源大省,安徽省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實踐中積累的綠色礦山建設、以用定治模式、后期管護等成果經驗,在此次修訂中,以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凝聚多方合力
構建濕地保護大格局
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安徽省濕地總面積104.18萬公頃,是全國濕地資源較豐富的省份之一。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為安徽省科學有效保護濕地提供了法律遵循。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由于先于國家立法,安徽省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
此次采用廢舊立新的方式,制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辦法(草案)》,在對標上位法補充完善的同時,也將安徽省近年來在濕地保護、利用、修復等方面的成功經驗轉化成了法規規范。
濕地保護涉及的部門多,責任分工和利益協調難度大。對此,實施辦法草案著力提升依法保護濕地合力,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濕地保護協調工作,建立林業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的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同時厘清林業、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在濕地保護、修復、管理等方面工作中的職責。
促進濕地價值轉化,是濕地保護的重要課題。實施辦法草案統籌濕地保護和利用,明確禁止開(圍)墾、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濕地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實施辦法草案還建立了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開展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濕地生態保護地區與濕地生態受益地區人民政府可通過協商或者市場機制進行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加強濕地保護執法監管,將有效遏制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實施辦法草案明確濕地監督檢查的主體、檢查措施及行政相對人的配合義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協作、信息通報和約談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強化環評制度
提升源頭預防效能
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從源頭預防生態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實施辦法草案細化了配套執行辦法,有利于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執行性。
實施辦法草案加強生態環境源頭管控,明確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按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落實到規劃范圍或者建設項目所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單元。針對建立環評的協同治理體系,實施辦法草案提出,研究建立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適應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體系,推動將溫室氣體排放管控要求納入環境影響評價。
實施辦法草案統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營商環境深度融合,增加了深化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環境要素保障等方面內容。
實施辦法草案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具體審批單位,規定除依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外,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產業園區、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單位審批。
為進一步優化環評服務,實施辦法草案要求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優化審批流程、縮減審批時限,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強環評服務調度和技術咨詢服務,推進環評信息共享,精減證明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取得的證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同時明確開展區域評估應當為“標準地”落實提供支撐,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清單和環境影響區域評估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及類別。
強化項目環境要素保障方面,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重點污染物排污權儲備制度,推行重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促進建設項目環境要素合理配置。(記者 班 慧 范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