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記者從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該局修訂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訂后的政策中開發項目竣工交付后的時間和公示期縮短了,并進一步放寬了對增購車位(庫)數量的限制。這也就意味著業主可根據需要增購車位(庫),而不再對增購數量進行限制。
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業主承租車位
通知要求,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住宅小區車位(庫)不得向非業主出售;非住宅項目除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將車位(庫)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這種情況業主可增購車位
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3個月后(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尚有車位(庫)未售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庫)增購方案,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個月,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業主可根據需要增購車位(庫)。
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3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1個月后,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庫),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對象等相關規定。
出售、贈與只能轉讓給本小區業主
通知明確,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車位(庫)買賣合同。購房人購買的專有產權的車位(庫),經不動產登記后可依法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進行轉讓,受讓人應為本項目業主。開發企業依法清算注銷,依據清算決定未售車位(庫)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車位(庫),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車位(庫)。
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要求銷售的車位(庫),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物權登記。該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