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王某某酒后與妻子吵架,竟放火燒家,還試圖點燃門口的電動車,后大火幸被群眾及時發現并撲滅。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據了解,2023年10月3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紹興市柯橋區一間出租屋內,飲酒后因家庭矛盾與妻子發生爭吵,王某某先用打火機點燃房間內煤氣瓶外包裹的塑料袋,并把著火的煤氣瓶扔到租房外,又用打火機點燃室內的衣物,進而引燃租房內的洗衣機、冰箱、空調等,王某某還打翻機油瓶、試圖點燃停在租房門口的電動車,后大火因周圍群眾及時發現而被撲滅。
經價格認定,被燒毀的洗衣機等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1420元。經現場勘驗,案發地點房屋為二層半農村自建房,東西兩邊與相鄰農宅并墻而建,該自建房已被分隔成多個單間用于出租。
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時患有食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為障礙,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后,被告人王景由家屬代其賠償房東周某人民幣1000元,并獲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引起夫妻爭吵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的從輕處罰要求及辯護人金昊旻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
綜上,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大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