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認真總結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充分借鑒外省特別是長三角地區立法經驗,從構建利企惠企的市場環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等多個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作出具體規定。
圍繞破解市場主體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條例明確,要便利市場主體登記,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推行“證照并銷”改革試點;明確推行市場主體“強制注銷”改革試點,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離不開強有力的要素保障。條例提出,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和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和其他信貸支持;推動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方面,條例規定,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等不得違反合同或利用優勢地位拖欠賬款。
聚焦政府監管執法,推動創新監管方式,實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審慎監管,條例規定要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明確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確需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期限。
條例還就強化政府誠信履約作出規定,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記者 范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