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常用危險化學品主要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8種類型。
普通消費者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觸到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液化氣、汽油、苯、氯乙烯、液氯、液氨、甲醇、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強堿、強酸、農藥、殺蟲劑等。
危險化學品為什么危險?
(一)燃燒性與爆炸性
爆炸物、易燃氣體、易燃氣溶膠、加壓下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及混合物、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及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有機過氧化物等,在條件具備時均可能發生燃燒,也可能由于其他化學活性或易燃性引發爆炸事故。
(二)毒害性
許多危險化學品可通過一種或多種途徑進入人體和動物體內,當其在人體累積到一定量時,會擾亂或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
(三)腐蝕性
強酸、強堿等物質能對人體組織、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接觸人的皮膚、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時,會引起表皮組織壞死造成灼傷。內部器官被灼傷后可引起驗證,甚至會造成死亡。
(四)放射性
放射性危險化學品通過放出的射線可阻礙和傷害人體細胞活動機能并導致細胞死亡。
網絡銷售購買危險化學品禁止行為
(一)禁止發布相關信息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二)禁止建立鏈接
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三)不得誘導非法購銷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發布的危險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為的內容。
(四)禁止傳播制造方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五)不得提供接入服務
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或者未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提供接入服務。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網站接入服務。
網絡銷售購買危險化學品必須行為
(一)從業備案并接受檢查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持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受網站安全檢查。
(二)顯著標明資質信息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
(三)顯著標明購買者條件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標明單位、個人購買相關危險物品應當具備的資質、資格條件。
(四)信息需巡查管理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接入網站及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對發布信息進行巡查,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危險物品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如有違反,將會面臨哪些處罰?
違反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險物品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違規危險物品信息提供服務的,依法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合肥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