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省在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補償標準等方面無統一規定,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糾紛頻發,為改變這種現狀,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廳公示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7月26日前公眾均可提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身份認定更明確
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將原有的土地承包權交回發包方或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的,不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同時,因結婚、生育、撫養收養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擬征收范圍內
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應制作土地現狀調查登記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登記表等。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接受被征地農民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被征地農民
社保費用應足額到位
草案征求意見稿在補償費的歸屬、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同時提出,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主管部門測算、籌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并足額存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因土地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上述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