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得有以下行為:
1、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間;
2、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3、擅自在建筑物外墻新增門窗、破壞外立面;
4、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
5、損壞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6、不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占用公共區域長期停放車輛;
7、擅自設置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裝置,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汽車及電動自行車充電;
8、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安全疏散行為的。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標準;
2、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增加收費內容;
3、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處分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
4、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改換門禁、設置道閘限制業主進入小區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
5、違反規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造;
6、提供或者編造虛假信息,影響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7、干擾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
8、損壞、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9、強制業主、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10、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