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安徽省發改委網留言,咨詢學校和醫院等用氣價格相關問題 ,安徽省發改委回復:
關于學校用氣,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463號)對享受居民類用氣價格的學校有明確規定,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如何辦理,您可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咨詢。
關于醫院用氣,目前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
關于托育機構用氣價格政策中的用氣,是指通過城鎮配氣管網輸送的燃氣。(大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