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北市住建局、淮北市財政局等八家部門和單位聯合制定并印發了《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定位,維持房地產市場更好地滿足購房者的住房需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結合淮北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自2023年2月1日起,職工家庭雙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提高到60萬元。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額度提高到50萬元。并且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雙方或單方月繳存額相對應檔次的最高貸款額度,同時可貸額度不與繳存余額掛鉤。
1、雙方合計月繳存額在1200元(含)以下,貸款最高額度40萬元;月繳存額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貸款最高額度50萬元;月繳存額在2500元以上,貸款最高額度60萬元。
2、單方月繳存額在1000元(含)以下,貸款最高額度30萬元;月繳存額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貸款最高額度40萬元;月繳存額在2000元以上,貸款最高額度50萬元。
(二)降低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首付款比例。自2023年2月1日起,首次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為30%,二次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為40%。
(三)調整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與首次貸款的時間間隔。自2023年2月1日起,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次月即可申請二次公積金貸款。
二、支持住房合理需求和消費
(四)加大“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二孩家庭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在現行租房提取額度上提高至1.5倍、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在現行租房提取額度上提高至2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含二孩及以上)、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貸額度分別按單方或夫妻雙方月繳存額相對應檔次的最高貸款限額上浮20%確定。
(五)推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帶押過戶”。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資金和時間成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押房產在交易過程中,無需提前還款辦理解押手續,可申請辦理貸款“帶押過戶”業務。
(六)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七)延長認購期。支持家庭購置改善性住房,對擬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產企業可延長認購期,最長不超過1年。
(八)實行多樣化回遷安置。各縣區要通過多種方式,縮短回遷安置周期,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過購買新建商品房、貨幣化補償、發放購房券等方式進行安置。對于選擇購房券安置的群眾,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政策由各縣區自行制定。
三、幫扶企業紓困減負
(九)提優審批效率。對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壓縮審批時間;推行“拿地即開工”;允許開發企業通過備案承諾制等方式提前開展場地平整、地質勘探和方案審查等前期工作。
(十)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后按照法定批準權限和期限辦理,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貫徹落實銀行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政策。鼓勵采取銀行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鼓勵商業銀行向部分優質房企出具保函,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住建部門在收到銀行保函后高效辦理,及時釋放相應額度的監管資金。
(十二)落實差異化住房信貸政策。落實好16條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運用好保交樓專項借款、保交樓貸款支持計劃等政策工具,積極提供配套融資支持,落實首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加快符合條件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審批、發放,合理確定轄區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更好滿足剛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人民銀行、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將貫徹落實金融十六條政策情況納入對金融機構的年度考核或綜合評估。
(十三)強化融資服務對接。協調推動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積極向上爭取專項授信額度,給予銀團貸款、配套融資、并購貸款等支持。組織召開銀企對接會,結合房地產企業訴求做好協調對接服務。
(十四)加大金融紓困幫扶力度。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等存量融資,在保證債權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基于商業性原則自主協商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對因疫情住院治療或隔離,或因疫情停業失業而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金融機構可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與購房人自主開展協商,進行延期展期等調整,已調整還款安排的,金融機構按新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