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進行校外文化藝術培訓,是當下許多家長豐富孩子文娛生活的重要途徑之一。11月24日,《合肥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細則擬提出,這些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細則所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利用非國家財政經(jīng)費舉辦,經(jīng)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在同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實施的,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此外,招收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的培訓機構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資金保障,培訓活動有序進行。征求意見稿提出,舉辦者應有相對穩(wěn)定的資金來源,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應不少于10萬元,應當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確保培訓活動正常運行。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在場地保障方面,學生教學空間也應該充足安全。為此,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多條明確的要求。
戲劇舞蹈類培訓機構單獨培訓場所(不含兩個以上教學點合計)建筑面積應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場所總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訓時段內(nèi)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其它類培訓機構單獨培訓場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nèi)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7至14周歲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教學用房應設在三層以下(含三層);招收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教學用房應設在四層以下(含四層)。
征求意見稿提出,培訓機構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律、學員情況、培訓條件制訂培訓計劃、培訓大綱,配備相應教材,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nèi)容。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nèi)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另外,從業(yè)人員或將需滿足與教學內(nèi)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文化藝術類專業(yè)職稱、市級及以上文化藝術類協(xié)會、學會或專業(yè)機構成員等從業(yè)條件之一。
從即日起到12月23日,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2511039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