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考生們!孟子曰:“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誠信自古來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考試不僅是對我們學習質量的檢測,也是在檢驗我們的道德水平。誠信是公平考試的前提,如果失去了誠信,考試將成為不公平競爭,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我們要提醒每位考生同學,違紀作弊行為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不要因為一時僥幸,觸碰考試紅線。
為此,我們帶大家了解一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中,有關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處罰措施。
一、以下行為屬于考試違紀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如果有以下9種行為之一的,屬于考試違紀。考試違紀將會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屬于考試作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如果有下列14種行為之一的,屬于考試作弊。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均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一)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如果有以下5種行為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六、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七、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觸犯《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組織作弊的;(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最后再次提醒廣大考生: 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法守法,誠信參加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堅決拒絕參與任何考試作弊行為,拒絕參與任何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愿所有的考生都能在誠信的環境中應考,在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