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銷活動
商場流行的促銷活動方式主要有打折、滿減、買贈、抽獎等等,不同促銷方式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
(一)“打折”與“滿減”
無論是線上購物,還是線下血拼,“打折”是日常商家使用頻率最高的促銷手段之一。“打折”就是以原價乘以
折扣率得出實際成交價格的促銷方式。除了打折以外,還有一種形式經常見到,就是“滿減”。“、滿減”是指
當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對原價再減免一部分價款的促銷方式,這其實是變相的“打折”方式,“滿減”與“打
折”的區別只是折后價格的計算方法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促進
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
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增值稅方面,在“打折”與“滿減”促銷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
來確認銷售收入,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在開具發票時可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
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但未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
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二)“買贈”促銷
除了直接在價格上給予折讓外,還有一類常用的促銷方式就是“買贈”了。“買贈”是指顧客購買指定商品可獲
得相應贈品的促銷方式。
1.增值稅
在增值稅方面,對贈品的稅務處理通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單位
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其計稅價格應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
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
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企業以買
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
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
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
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抽獎”促銷
“抽獎”促銷通常是顧客消費達到活動條件即憑購物小票參加抽獎,獎品多為實物。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
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
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
外。”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
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
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發票小貼士
打完折用完購物券和購物津貼,就可以愉快下單啦,當你跟店家索要開具發票時,商家會告訴你“親,我們給您
開具的是電子發票哦,您返回個人界面就能看到啦!”如果您對于這個回答一知半解,那繼續看下面的內容就對
了! 電子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
格式,使用稅務機關確定的開票軟件開具的電子收付款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
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
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
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84號),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
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
普通發票相同。
三、退貨、換貨
收到了產品,可能發現這個寶貝不是您心儀的,這時候就需要退換貨了,那商家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
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
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
稅額中扣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
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