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正式印發(以下簡稱《意見》)。根據要求,我市將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十四五”期間,計劃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5萬套(間),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比超30%
根據《意見》,“十四五”期間,我市力爭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超過30%。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實物供應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可將面向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閑置的安置住房、國有住房租賃企業盤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主要包括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賃補貼。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無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供應,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小戶型占總數量的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適當放寬面積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按低于評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同一項目市場租金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同比例調整,年度租金變化不超過5%。正在領取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可選擇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政策支持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明確,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合肥市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同時,支持合理利用閑置的公共設施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職職工超過500人或年產值達億元的重點產業企業,在符合規劃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