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從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以來,該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專項執法檢查行動。行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小學、初中、高中階段文化課程補習、藝術類培訓、國家學歷文憑考試輔導等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對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快查嚴處,依法查辦了一批關乎民生的典型案件。
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專項執法檢查行動開展以來的典型案例:
一、廬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廬江縣于民小飯桌未明碼標價案
2021年6月9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廬江縣于民小飯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30日,主要提供托管就餐服務與作業輔導,在其經營場所標有“惠民托管輔導中心”字樣,并張貼周末班、暑假班、寒假班、拼音班、幼小銜接輔導等服務清單,但未在經營場所內公示收費標準,屬不標明價格行為。
當事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60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廬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洪某未明碼標價案
2021年4月30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洪某經營的位于廬江縣廬城鎮的“安馨托管城西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5月在其經營場所內開辦校外輔導機構,但未在經營場所內公示課程輔導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屬不標明價格行為。當事人原準備加盟廬江縣某教育學校有限公司,后因消防原因,未能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與營業執照。當事人共有教室3間,教師5名,學生55名,自開辦校外輔導以來,共收入16000元,利潤7000元。
對當事人無證無照辦學行為,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無證辦學行為通報廬江縣教育主管部門。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內公示課程輔導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0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蒙藝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1年5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合肥蒙藝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從事小學文化課輔導培訓業務,店內張貼有小學學科課程輔導班海報,但未公示課程輔導培訓收費標準,屬不標明價格行為。
當事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長豐縣雙墩鎮愛蘿卜機器人信息咨詢服務部未明碼標價案
2021年5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豐縣雙墩鎮愛蘿卜機器人信息咨詢服務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懸掛“愛蘿卜科技教育中心”牌匾,主要從事樂高機器人組裝技能培訓,但未在經營場所內公示技能培訓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屬不標明價格行為。
當事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混淆行為案
2021年1月11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瑾浩會計)舉報,稱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備案運營的網站在“百度”搜索中使用“瑾浩會計”作為標題進行網絡推廣,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
經查明,當事人與瑾浩會計分別以“臣信會計”“瑾浩會計”的簡稱開展會計教育培訓的主營業務。當事人與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將其在互聯網開設運營的“臣信會計”網站進行商業推廣,以達到擴大業務的目的。當事人自行操作在“百度”搜索后臺賬號新增“瑾浩會計”作為關鍵詞,當通過“百度”搜索“瑾浩會計”后,結果頁面第一位顯示標題為“瑾浩會計-臣信會計學校-全國連鎖品牌-合肥九大校區”的網站競價排名廣告鏈接,以及“瑾浩會計臣信會計學校會計實操……”的鏈接描述,點擊該廣告鏈接,實際進入當事人開設的“臣信會計”網站。
另查證,“瑾浩”是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第35類(會計;繪制賬單、賬目報表;商業審計;稅務申報服務等)、第41類(培訓;教育;職業再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的注冊商標。辦案單位認為,瑾浩會計在關注會計教育培訓的合肥受眾中具有一定影響,且當事人作為會計教育培訓的從業者,比一般受眾更了解瑾浩會計的知名程度。
當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榮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5月9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合肥榮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涉嫌在培訓廣告中對培訓效果做出保證性承諾,執法人員隨即開展了相關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7年6月25日與他人簽訂設計合同委托設計產品廣告,支付廣告制作費用600元。2017年7月,當事人在其網站“合肥榮博電腦培訓學校” 的學校簡介網頁上發布了包含“我們承諾包教包會”內容的宣傳廣告。
當事人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包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世紀華英文化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2月3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安徽世紀華英文化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有關“合肥華英教育培訓學校”的違法廣告。
經查明,當事人與“合肥華英教育培訓學校”屬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址注冊的兩個主體。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華英專升本”上發布有“經驗分享之安徽某大學護理全省狀元及生理解剖滿分狀元徐某” “經驗分享之高數滿分狀元田某”等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做推薦、證明的違法廣告,上述內容系當事人取材自“合肥華英教育培訓學校”學員的經歷,由當事人編輯并上傳發布的,用來證明這些學員在“合肥華英教育培訓學校”培訓期間所取得的成績。另該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有“連續6年本科院校的總分狀元和單科狀元幾乎均出自華英”“升學率高,省內唯一”等沒有事實根據的虛假內容。當事人與“合肥華英教育培訓學校”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涉案廣告費用為2000元。
當事人擅自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做推薦證明及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分別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及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廣告費用2000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點墨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1月18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合肥點墨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其網站“合肥中徽專升本”發布“性價比高,價格實惠,是醫藥類學生升本的最好選擇”“中徽專升本2020屆考前沖刺集訓營 安徽省醫藥類專升本領跑者”等字樣的廣告。
2021年1月18日,辦案單位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站進行網上核查,保存了相關證據材料。隨后,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2020年1月1日,當事人與合肥某圖文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該公司負責當事人網站“合肥中徽專升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圖文美化工作,費用為1000元。當事人收到制作好的圖片后,自行編輯相關內容,并發布到網站上。2020年3月,當事人進行網站布局調整時,在其首頁發布了含有“高性價比-價格實惠,是相關專業學生升本的最好選擇!”等字樣的首頁輪播廣告。2020年3月6日,當事人發布的“2020考前沖刺集訓營,助您輕松備考”文章中含有“中徽專升本2020屆考前沖刺集訓營 安徽省醫藥類專升本領跑者”“高性價比,價格實惠,是醫藥類學生升本的最好選擇!”等字樣的廣告,該篇文章瀏覽量274人次。其中“領跑者”“最好選擇”等字樣表述沒有相關依據,屬虛假廣告。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00元。
九、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新航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合肥新航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價格欺詐行為。
陶文靜 8-13 下午05:36:28
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2021年暑假七年級銜接課程”優惠促銷活動宣傳海報,活動起止日期為2021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海報中使用了“原價”表述。經查證,當事人在此次促銷活動前,從未開展過“暑假七年級銜接課程”,并未達成過“原價”交易,涉嫌虛構原價。
當事人對從未開展過的“2021年暑假七年級銜接課程”使用了“原價”的表述,誤導消費者認為當事人在本經營場所開展過相關課程,屬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認定的“虛構原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瑤海迅升培訓學校未明碼標價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檢查中發現,合肥瑤海迅升培訓學校沒有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收費標準,涉嫌存在未明碼標價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開展中小學校外教育培訓服務時,未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服務價格等信息,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標明價格”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