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違規電動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其中提到對《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違規電動三、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路行駛或停放的,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通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違規電動三、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電力驅動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機動車。
二、禁止生產、銷售違規電動三、四輪車。違法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并依法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增違規電動三四輪車。
三、對本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違反通行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四、過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違規電動三、四輪車不得上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路行駛或停放的,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
五、郵政寄遞、園林綠化、環衛主管部門要制定各自行業電動三、四輪車使用管理辦法,過渡期內加強日常管理,過渡期后全部更換為合法車輛。
六、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車輛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規定管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