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棗莊的孫女士2009年在銀行存入100萬元,5年后去取錢,卻被銀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與銀行交涉的過程中,孫女士還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決銀行支付孫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對銀行實施強制執行,孫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錢。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一案件的詳情。
銀行稱存折偽造,警方將儲戶刑拘
因為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孫女士將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薛城支行(以下簡稱棗莊農商行)告上法院。
孫女士向法院訴稱,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兩次在棗莊農商行(當時是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處)共存入100萬元,每次50萬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著存折去取錢時,銀行員工卻告訴她,存折上只有1塊錢。
爭吵中,棗莊農商行報了警,派出所讓孫女士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不料,在法院審理中,棗莊農商行卻說,孫女士偽造了存折。2018年,經過公安偵查,孫女士并沒有偽造存折,但棗莊農商行仍拒絕支付孫女士的存款。孫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銀行支付她的100萬存款及利息。
沒想到,到了2020年,棗莊農商行依然稱,孫女士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2017年薛城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18年3月21日對孫女士刑事拘留,因孫女士患有嚴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在公安立案偵查過程中,涉案存折被鑒定為是偽造的。棗莊農商行還向法院具司法鑒定意見,以存折交易頁碼上的字跡不是同一臺打印機打印等說明孫女士的存折是偽造的。
棗莊農商行還說,孫女士對涉案資金來源解釋前后矛盾,足以說明其在說謊;而且2009年存入銀行,到2014年才支取,長達近6年時間對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決:銀行支付儲戶存款及利息
經過證據交換和質證,棗莊市薛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批復,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同時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由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2020年4月9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載明經查明沒有證據證實孫女士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
2020年12月24日,棗莊市薛城區法院判決,被告棗莊農商行10日內向孫女士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利息。其中,50萬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另50萬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棗莊農商行公布的同期同類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棗莊農商行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不料,半年過去,棗莊農商行一直沒有履行義務。今年7月1日,法院對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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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貸款”150萬不還被告上法庭 結果銀行被判全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樁有些“離奇”的貸款糾紛案。
案件中,一位69歲的老人李某文被起訴,要求償還150萬元貸款。證據顯示,雙方確實簽署了貸款合同和,銀行也確曾放款。但最終,法院一審和二審均判決銀行“全責”,老人不用還一分錢。
發生了什么呢?
老人:沒有用過貸款
時間回到2012年8月30日,當時交通銀行與李某文簽訂了《個人循環貸款合同》,約定銀行向李某文提供150萬元個人循環貸款,貸款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貸款利率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同時,雙方又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李某文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套房屋,對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交通銀行獲得了《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150萬元。
不過,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李某文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為此,銀行將李某文告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在庭審環節,交通銀行請求:李某文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李某文按照《個人循環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18年6月6日為746753.83元等。
然而,對于交通銀行的償還要求,李某文并不認可。
據李某文介紹,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只有房產證是真實的,其余所有貸款資料都是交通銀行客戶經理于某辰背著自己偽造的。其中,于某辰偽造了老人6處簽字,偽造了丈夫曾某明簽字,偽造了工作證明材料等。
此外,于某辰故意了違反銀監會關于申請個人貸款必須由夫妻同在銀行專門房間辦理簽約,且必須留存監控錄像、錄音的規定,冒充自己向交通銀行辦理貸款,同時與詐騙犯王某琴直接聯系放款、還款事項,并且將貸款打入李某文并不知道也不認識的虛假的供貨方、套路貸犯罪分子劉某男掌握的其父親劉某江的賬戶。
李某文稱,自己沒有使用貸款,也沒有過還款。交通銀行向劉某江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
多份文件簽名系偽造
法院查明,在《個人循環貸款合同》“適用于借款人的配偶”處、《最高額抵押合同》“共有人聲明條款”處、《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中,均有“曾某明”的簽名字跡。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上述中“曾某明”的字跡與曾某明提供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與此同時,經法院審查,《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認書》載明的收款人為劉某江。同時查明,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150萬元,隨即將該150萬元劃入劉某江的賬戶。
判決書顯示,根據交通銀行提交的《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以及《附加協議》,北京寫意空間家具經營中心委托公司負責人劉某江代為收取李某文家具款余款150萬元,并載明了與《提款申請書》一致的劉某江的銀行賬戶。交通銀行以此證明李某文同意交通銀行將貸款打入劉某江賬戶。
然而,《附加協議》中李某文的簽名經司法鑒定后被認定為偽造。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附加協議》中的“李某文”的字跡與李某文提供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警方提供的證據也證實了這一點。
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預審大隊民警與于某辰進行了談話,并制作了《詢問/訊問筆錄》。
筆錄中顯示,于某辰表示,他只見過李某文一次,其目的就是面簽。“有一些文件是必須借款人本人簽字的,我必須見借款人一面,把必須她簽字的文件簽好字。”同時,他承認,“《提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除李某文的簽字外,剩下的都是我們銀行的人填寫的。”
他坦承,“蓋有公章的工作證明等材料都是貸款中介劉某男交給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等。”于某辰透露,“劉某男告訴我,所有證件都是真實有效的,以前我工作的時候也遇到過這種情況,客戶拿過空白蓋章的收入證明,他們保證是真的,我就代他們填寫。”至于上述證件是如何獲得的問題,他稱“不清楚”。
此外,在審批貸款時,于某辰按照劉某男所說,填上了王某琴而不是李某文的電話。
為此,2017年9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信訪答復意見書》稱:針對于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嚴格執行面談面簽制度、未嚴格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等問題,該局已暫停該支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六個月,并責令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對李某文循環貸款中所發現違規情況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2015年2月,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給予于某辰調離原崗位、通報批評并記過處分。
于某辰已于2015年從交通銀行離職。
銀行請求遭駁回
由于多份貸款文件存在偽造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基于交通銀行提交的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權交通銀行將150萬元的貸款匯入劉某江賬戶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李某文已就150萬元貸款的發放路徑達成了合意。
因此,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并未完成,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于某辰在本案貸款業務的辦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交通銀行既存在對自身的員工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問題,亦存在貸款審批及風險核查部門工作不力的問題。現交通銀行內控機制失能,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決:駁回交通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過,交通銀行對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交通銀行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