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戀愛"這件事情,應該是一種沒有預見性的行為,它應該是「被催發」的。
是你在平淡無奇的日子里,突然遇到了那么一個人。他改變了你原本的軌跡,牽動起了你想要戀愛的欲望,然后再去熟絡,了解,選擇在一起。
我總覺得,這樣才叫做"戀愛" 。
而不是你主觀上想要去「談戀愛」,想要一種"豐盈感",或者再直白點說,你想要擺脫一個人孤零的狀態。
或是看到了別人情侶間的幸福,激起了你想要戀愛的欲望。因此而去憧憬,去費力摸索,探尋,試圖碰見那個對的人。我覺得這個時候戀愛的本質就已經被曲解了。
出于目的性的去「尋找」 無異于為了戀愛而戀愛。哪怕你最后同樣找到了讓你心動的人,但二者的意義,卻是完全不同的。
從前寫過一句: "不必去艷羨風月,孤島也有孤島的好"。直到現在,我也仍舊這樣認為。
我一直都覺得,對的人是不需要去主動「找」的,而是你順著人生軌跡走,就自然而然會「撞」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