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即將發放高溫津貼
6月起,對于廣大勞動者,特別是戶外勞動者而言,將增加一項收入——高溫津貼。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各地發放標準不同
有地方連發7個月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不少省市都以6月作為高溫津貼開始發放的時間節點。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東、廣東、廣西、湖北、安徽等。
從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其中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10月,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
高溫津貼該發不發屬違法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
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最高氣溫超40℃
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高溫天氣來臨前
單位應為勞動者體檢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
不得扣減工資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