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張先鋒在池州市貴池區迎賓館大酒店的飯桌上被老鄉打成了重傷,到了今年2月份,公安機關依法將打人者刑事拘留。可是,讓張先鋒一家人不解的是,才過了十幾天,打人者卻被放了出來。
重傷他人未批捕 傷者家屬存質疑
去年6月份,張先鋒在池州市貴池區迎賓館大酒店的飯桌上被老鄉打成了重傷,到了今年2月份,公安機關依法將打人者刑事拘留。可是,讓張先鋒一家人不解的是,才過了十幾天,打人者卻被放了出來。
今年2月23號,張先鋒的妻子劉競艷在手機上刷到了一條抖音視頻。
劉競艷說,她在抖音上看到,他在外面吃酒。
劉競艷口中的“他”,正是重傷丈夫張先鋒的人。
劉競艷很奇怪,人已經刑拘了,現在怎么放出來了,他們都不知道。
重傷張先鋒的人,在刑拘了十幾天后,就獲得了自由,而被打的張先鋒,還躺在病床上,連說話都顯得有些吃力。
張先鋒的家人對警方釋放打人者的做法之所以有異議,事情還要從頭說起。張先鋒原來是池州市迎賓館大酒店的員工。2020年6月21號,樅陽老家的村支書帶了一幫人到他上班的酒店吃飯,并要求他作陪。席間,因為言語上的沖突,張先鋒被人打了。
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陳張勝說,嫌疑人是用鈍器擊打被害人,擊中了被害人的眼部。
劉競艷說,頭部也受了傷,眼睛開始的時候受傷,右眼現在是失明了,左眼只有0.2了。
今年2月6日,池州市貴池區警方對張先鋒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是張先鋒右眼部損傷,屬重傷二級,左眼部軟組織挫傷,屬輕微傷。就在同一天,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警大隊,對這起傷人案件,以故意傷害案件立案偵查。
陳張勝表示,構成了重傷二級,他們就依法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在2月8號的時候就刑事拘留了。
在刑拘的過程中,警方還向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
陳張勝介紹,拘留以后他們是在2月14日,提請貴池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的。
可是,張先鋒的家人并沒有等到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卻因為一條抖音視頻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刑事拘留的第15天,被放了出來。
那么,警方為什么要釋放犯罪嫌疑人呢?
陳張勝表示,檢察機關認為,相對來說不具備社會危險性,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第一監察部工作人員于國云說,當時做出的決定是不予批捕。
陳張勝說,然后他們就依法對胡某進行取保候審了。
張先鋒的姐姐張金萍說,胡某因為前面沒有批捕,才做的取保候審的。
劉競艷表示,她一直糾結這個問題,為什么重傷二級,還給胡某取保候審。
檢察院回應不批捕原因
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警大隊,按程序向貴池區檢察院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可是,檢察院做了不予批捕的決定。最后,刑警大隊只能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轉為取保候審。可是,受害人張先鋒的家屬卻十分疑惑,胡某致人重傷,檢察院為什么不批捕呢?
做出不予批捕決定的是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檢察人員于國云。
于國云介紹,法條規定,應當逮捕的情況第一個他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個,他曾經故意犯罪;第三個,他到案以后沒有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真實身份情況;但是,具體到這個案件來講,胡某作為犯罪嫌疑人,而被害人是重傷二級,按照法律規定,重傷二級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說他本身是不符合應當逮捕的情況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判處10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但是,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不用逮捕了嗎?
于國云表示,首先法律明確規定,10年以上是應當逮捕,而對于10年以下的,還要進一步判斷他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明確,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也就是說,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檢察院要審察他的社會危險性。
于國云說,評價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還是要根據法條的規定。第一個看他有沒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在一個有沒有干擾毀滅證據,以及包括對被害人打擊報復,那么,通過偵察機關提供給他們的材料反映,這個被告人胡某本身不具有這一系列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還指明,認罪認罰也是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于國云說,在他們審察逮捕期間,胡某還表示了自己愿意認罪認罰。
張金萍說,胡某有悔意的話,跟他們協商,取得他們諒解,他們也不是那么不近情理。
于國云說,胡某拿了90萬到第三方賬戶上去,就是作為賠償的保證金,這個90萬塊錢,已經打到胡某律師的律師事務所賬戶上面了。
除了社會危險性審察以外,于國云還考慮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
張金萍表示,還有一個理由就是離異的,她覺得胡某沒有老婆不能作為依據。
于國云說,胡章祥具有家庭特殊情況,他沒有配偶,家里還有未成年人子女,包括年邁的父母,如果把胡章祥采取羈押措施的話,反而不利于賠償這個事情進一步處理。
雖然,張先鋒家屬有異議,但是,池州市貴池區檢察院依然維持不批捕的決定。
對此,張先鋒的家屬表示,他們還要向當地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反映情況。
犯罪嫌疑人重傷他人,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引起了受害人家屬的質疑。檢察人員解釋了一些不批捕的原因,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認罪是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罰是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在節目中,檢查員強調犯罪嫌疑人認罰的依據是,拿出了90萬元,并表示愿意賠償損失。可實際上,這90萬元,是存放在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師所在事務所的賬戶上,且不說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拿走這邊錢,問題是,他有沒有拿這邊錢給受害人治療?有沒有及時的彌補受害人?有沒有人讓受害人感受到他悔罪的誠意呢?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可是,節目中的受害人受傷大半年了,依然臥病在床,四處求醫問藥,而家屬卻表示,犯罪嫌疑人對他們是不聞不問。那么,這樣的認罪認罰,又從何說起呢?
(PS:轉自鳳凰網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