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防辦原主任谷全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9.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
4月12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1年4月1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刑事判決:即被告人谷全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歐米茄手表一塊、人民幣七十七萬八千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谷全民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六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谷全民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文書顯示,原審被告人谷全民,男,漢族,1964年出生,本科文化,案發前系亳州市人防辦原主任。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谷全民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12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原判依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定:1996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谷全民在擔任亳州市大楊鎮原黨委書記、原亳州市北市區黨委書記、亳州市譙城區湯陵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亳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亳州市人防辦(地震局)原主任(局長)期間,索要或收受李某某、李某華、顧某榮等22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9.57萬元,其中向李某華索賄2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拆遷補償、土地審批、土地糾紛協調、承攬工程、人事任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等事項上為請托人提供幫助。
原判另查明:谷全民在接受組織審查調查期間,谷全民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問題。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谷全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具有索賄情節,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谷全民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問題,具有自首情節,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減輕處罰。認定被告人谷全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歐米茄手表一塊、人民幣七十七萬八千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起訴書指控第6起受賄事實中,關于谷全民收受亳州市眾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某一條價值0.19萬元的老鳳祥金項鏈和68箱價值4.63萬元的陳釀白酒有谷全民供述、申某證言及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證實,一審法院未予以認定,系事實認定錯誤。
谷全民辯護人提出,價值0.19萬元的金項鏈和68箱價值4.63萬元的陳釀白酒沒有查扣實物,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的價格缺乏事實依據,應當不予認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抗訴。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支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建議二審法院支持抗訴意見。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訴人谷全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9.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相關證據業經庭審舉證、質證。法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谷全民在擔任亳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亳州市人防辦(地震局)原主任(局長)期間,收受亳州市眾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某68箱價值4.63萬元的陳釀白酒,在協調土地糾紛事項上為申某提供幫助。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谷全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谷全民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谷全民具有自首情節,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二審判決被告人谷全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歐米茄手表一塊、人民幣七十七萬八千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谷全民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六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