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俞德芝,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住籍:安徽省肥西縣三河鎮(zhèn)五合村,身份證號碼340122194708107728。電話055168766857。
被舉報人:耿新民,男,肥西縣三河鎮(zhèn)鎮(zhèn)長。
被舉報人:汪春生,男,肥西縣三河鎮(zhèn)濱光村書記。
事實與理由
年7月,我正在門市部經營生意時,肥西縣三河鎮(zhèn)鎮(zhèn)長耿新民現(xiàn)場指揮刑滿釋放人員劉某旦等社會閑雜百余人。搶走香煙等,當著二百多群眾的面,在沒有任何協(xié)議下,強行把我倒拖出家門。因罵他們是土匪并不家門,脊椎部被踢幾腳,因暴力致昏迷導致脊椎受傷。耿新民團伙在墊付四千元醫(yī)療費后。至今,不聞不問。
幾年來,本人一直在多家醫(yī)院救治。在支付二十多萬費用后,截瘓一直末見好轉,生命即將不日消逝。
根據(jù)《刑法》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涉案人同時兼有黑社會罪,非法拘禁罪、毀壞財物罪等。
綜上: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中央領導以法責成: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檢查院,以事實為根據(jù)、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guī),嚴查處理涉案人承擔法律責任。
舉報人:俞德芝
年10月31日
附:證據(jù)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