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法制報報道,10月30日上午,桐城市自來水公司原總經理程世昭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案系桐城市監察委成立后調查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程世昭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13197.72元由扣押機關從其親屬退繳的110萬元贓款中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法庭查明,被告人程世昭在擔任桐城市自來水公司總經理和桐城市國際大酒店負責人的職務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個人和單位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4118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世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11800元,屬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世昭在留置期間不僅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程世昭在案發前已退贓款398602.28元,案發后其親屬代其將其所得贓款全部予以退繳,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程世昭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