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0年以來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
?1.安徽八壹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一、基本案情:安徽八壹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將其網站名“文聯在線”更改為“中國文聯在線”,并在該網站上共為他人發布稿件83份,收取費用1096元。“中國文聯”系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明確確定的簡稱,機構性質是群眾團體,在相關行業群體中已經形成一定影響力且被公眾所熟知。安徽八壹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中國文聯”名稱,將其網站名由“文聯在線”改為“中國文聯在線”的行為,使消費者誤以為當事人與“中國文聯”存在特定關系。經查當事人共計在該網站為他人發布稿件83份,收取費用1096元。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擅自將其網站名由“文聯在線”改為“中國文聯在線”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混淆行為,構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合肥市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49000元的行政處罰。
2.合肥巢湖市巨某某虛假宣傳銷售三無口罩案
一、基本案情:合肥巢湖市巨某某微信圈發布了“公安系統內部采購的一批醫用口罩,20000只數量不多!簡易包裝,相信的來?!钡男畔?。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于2020年1月-2月份從事一次性口罩的購銷,且銷售的口罩實際采購情況是:2020年1月31日以2.7元/只的價格在四川許某某處購買了6000只一次性口罩,2020年2月3日以3元/只在南京肖某某處購買20000只一次性口罩。當事人所采購26000只一次性口罩均無標識標簽,總貨款76200元整,共計銷售出23900只一次性口罩,無償贈送2100只,總銷售貨款81710元,合計違法所得11810元。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通過虛假宣傳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無標識標簽一次性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合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1810元、罰款210000元的行政處罰。
3.亳州曹某某汽車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一、基本案情:亳州市曹某某汽車用品店在其生產、銷售的“金明赫”牌車用尿素溶液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注“CCTV上榜品牌”,且該標簽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經查,中央電視臺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頒發過含有“CCTV上榜品牌”字樣的稱號或證書。當事人也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至立案調查時,當事人生產了金明赫牌車用尿素溶液1550桶,已銷售1475桶,獲利7825元,貨值金額24450元。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合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4.淮南田家庵區東城平雪超市不正當競爭案
一、基本案情:淮南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淮南田家庵區東城平雪超市位于田大北路糧食三庫內的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存放有1瓶白酒,白酒外包裝盒標注有安徽贏酒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另外,當事人倉庫內存放有印有宣特酒瓶的手提紙袋共1600個、外包裝箱共1199個。上述白酒酒瓶等的包裝、裝潢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與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宣酒”白酒酒瓶等的包裝、裝潢近似,是當事人2016年12月提供酒瓶、酒盒、外包裝箱、手提袋等委托某釀酒廠生產。經查,宣酒為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打商品,“宣”商標在白酒上自上個世紀80年代一直被持續使用至今,宣酒系列商標及商品從2007至2014年先后榮獲不同榮譽及品牌稱號,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宣特酒酒瓶的包裝、裝潢與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宣酒酒瓶的包裝、裝潢在外觀形狀、顏色分布、標注字體的分布方式等主要部分均構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引人誤認為是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宣酒或與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淮南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5.舒城孔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一、基本案情:舒城孔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宣傳展示自己的造城實力、運營能力和成功案例,促進房地產樓盤的銷售,于2020年5月上旬策劃并委托舒城大成戶外廣告有限公司制作“新濱湖看戶型、比環境、低公攤就選孔雀城”內容的寫真展板,安裝在當事人營銷中心展示和宣傳。該寫真展板內容為新濱湖孔雀城與其他公司某項目比較的文字和圖片:左右面文字和圖片從“造城能力、戶型、真實價差實際面積相差、區域位置和居住環境”等五個方面,對新濱湖孔雀城和其他公司某項目比較。文字內容系當事人編輯,新濱湖孔雀城圖片來源于孔雀城的效果圖或示意圖,其他公司某項目圖片來源于網絡截圖,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文字和圖片內容的真實性。當事人通過上述文字和圖片的對比,展示宣傳新濱湖孔雀城,詆毀宣傳其他公司某項目,誤導購房客戶認為杭埠經濟開發區內新濱湖孔雀城樓盤優于新濱湖其他公司某項目競爭對手的樓盤,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六安市舒城縣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6.池州梁宏置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一、基本案情:池州梁宏置業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貴池區中梁“熙樾府”小區商品房營銷時,一是以宣傳單頁、實物樣板房、展示院子分布圖、置業顧問口頭講解等形式向消費者宣傳承諾高層一樓均有前后院子,實際一樓并未規劃院子;二是以宣傳單頁、樣板房、沙盤、網絡樣板房VR視頻展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宣傳高層的頂復有南北露臺且承諾南北露臺由頂層業主使用,實際建成并無宣傳的北露臺,且頂層業主沒有露臺的專屬權;三是通過沙盤、廣告展板展示的沿街23號樓門面房與車行道路之間沒有障礙物,實際建成后,在23號樓門前廣場前砌有0.33米至1.35米高的擋墻,擋墻上加裝了高度1.05米的欄桿,與宣傳不符。經查,當事人開發的中梁“熙樾府”小區于2018年5月26日首次開盤,樣板房和沙盤模型于2018年3月建成對外開放,涉案一樓商品房54戶、頂樓商品房46戶、沿街門面房8戶,合同總金額約1.667639億元。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58條、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7.黃山屯溪區黃口徽州土味道酒店虛假宣傳案
一、基本案情:屯溪區黃口徽州土味道酒店自2017年酒店開業時便開始制作售賣“長江華魚”菜品,并且請廣告公司制作寫有“長江華魚,專門請江鮮師傅操作等”字樣的易拉寶廣告牌擺放于該店進門口處用于宣傳該菜品,當事人還在酒店大堂放置有展示該活魚產品的玻璃魚缸,并在魚缸外玻璃上自制了紙質標簽,用于介紹該魚的名稱、產地、單價和做法,其中名稱為“長江華魚”,產地為“銅陵”。經查,上列“長江華魚”實為一種淡水養殖大口鯰魚,上游供貨商為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市場寶發水產品銷售店,實際產地為湖北省或廣東省,購進該魚時供貨商的銷售單據上載明該魚品名為“華魚”,當事人為吸引顧客增加該魚的名氣,故意添加了“長江”和“專門請江鮮師傅操作”字樣,但實際并沒有請專門的江鮮師傅操作,制作該魚的僅為該店的普通廚師,該廣告牌上的“長江”和“專門請江鮮師傅操作”均為當事人虛構。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利用上述易拉寶廣告牌、自制標簽等形式在其經營的酒店內進行商業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改正、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黃山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