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淮晨報報道,10月25日,記者從安徽省檢察院獲悉,樅陽縣益農公司偷排污染長江水體一案,日前做出判決。被告單位益農公司被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萬元,并判令賠償因其違法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風險和環境損失折合人民幣43萬余元;被告單位的法人代表吳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2萬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
據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間,由被告人吳某等人擔任股東的被告單位益農公司,違反環評報告“嚴禁生產污水外排”的要求,以廠區補水名義逃避監管私自建設連接廠區污水池與長江的暗管,利用該暗管多次向長江直接排放污水。經鑒定,廢水中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總鉻、六價鉻及有毒物質揮發酚。檢方認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出,益農公司造紙廢水偷排行為至少對6777米江段水質和水生生物棲息地產生了實質性環境損害,對包括江豚在內的長江水生生物生存質量和生態安全造成潛在生態風險。檢察機關認為,益農公司違法排放污水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遂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因其違法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風險和環境損失折合人民幣43萬余元。
日前,安慶市迎江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