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省夢都餐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徽州食府大酒店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以下為具體內容:
2020年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情況如下:你單位采取掃碼點餐和紙質菜單兩種方式進行點單,在你單位電子點菜系統中發現有“巢湖小魚小蝦”、“豉油蒸巢湖白魚”和“蝦蝦蒸巢湖白參魚”三種菜品;在紙質菜單上發現有“蔥油蒸巢湖白魚”菜品。現場查看收銀系統,發現你單位自2020年7月開始銷售上述四種菜品;調取餐飲服務食品采購與進貨記錄,未有相關巢湖魚、蝦的購進記錄,在你單位一樓冷庫發現有食材“馮味白魚”(生產廠家:常熟市小剛蟹業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確認:1、在你單位的電子點菜系統中有菜品“巢湖小魚小蝦”、“豉油蒸巢湖白魚”和“蝦蝦蒸巢湖白參魚”,顧客掃描桌面上的二維碼后可進入點菜系統進行點菜;紙質菜單是提供給部分不便使用電子點菜系統的顧客;紙質菜單中的“蔥油蒸巢湖白魚”和點菜系統中“豉油蒸巢湖白魚”是同一種菜品。
2、根據現場檢查時查獲的進貨查驗記錄以及你單位提供的魚、蝦、蟹等水產品類食材的購進票據,禁捕之后你單位未購進過“巢湖魚、蝦”和“江魚江鮮”等水產品類食材。你單位于2020年7月份收到了“長江禁捕”和“禁止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通知后,立即對店內情況進行整改,由于對相關政策了解不夠透徹,片面的理解成“不得銷售長江內的水產品”,因此對標識有“巢湖”字樣的菜品沒有重視,未進行改正。由于你單位在整改時對點菜系統和菜品進行了調整,因此只能提供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的菜品銷售記錄。
3、根據現場檢查時查獲的菜品銷售記錄,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你單位共銷售43份“巢湖小魚小蝦”,銷售金額共1607元;共銷售了74份“豉油蒸巢湖白魚(蔥油蒸巢湖白魚)”,售價為98元/份,銷售金額共7252元;共銷售了134份“蝦蝦蒸巢湖白參魚”,售價為98元/份,銷售金額共13132元。因此,你單位銷售了帶有“巢湖魚、蝦”標識的菜品[巢湖小魚小蝦、豉油蒸巢湖白魚(蔥油蒸巢湖白魚)、蝦蝦蒸巢湖白參魚]的金額共計21991元。你單位實際也未銷售過用“巢湖魚、蝦”和“江魚江鮮”等水產品類食材制作的菜品。
4、“巢湖小魚小蝦”是你單位用從市場購進的小干魚和大白蝦制作,“豉油蒸巢湖白魚(蔥油蒸巢湖白魚)”和“蝦蝦蒸巢湖白參魚”是用“馮味白魚”制作。小干魚是你單位從馬鞍山市花山正來黃山太平土特產經營部購進,大白蝦是你單位從馬鞍山市花山區阿民水產經營部購進;“馮味白魚”是你單位從蘇州市小錦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你單位已將供貨商的資質以及相關購進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提供給我局。
5、根據你單位的配方,“巢湖小魚小蝦”的制作成本為27元/份,“豉油蒸巢湖白魚(蔥油蒸巢湖白魚)”和“蝦蝦蒸巢湖白參魚”的制作成本均為68元/份。
6、綜上所述,你單位的違法所得為6686元。你單位已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2020年9月5日在你單位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6頁,證明案件來源的證據和對違法事實客觀、準確的認定。
2.本案被委托人戴細進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3.你單位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負責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違法主體的證據。
4.9月5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查獲的標識有“巢湖魚、蝦”字樣的菜品詳細銷售記錄(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及匯總表1份(共6頁),你單位提供的供貨商“馬鞍山市花山正來黃山太平土特產經營部”、“馬鞍山市花山區阿民水產經營部”《營業執照》各1份,供貨商“蘇州市小錦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各1份,相關購進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1份(共6頁),你單位情況說明1份,整改后的紙質菜單照片打印件1份,證明案件基本情況的證據。
2020年10月27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單位違法的,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6686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