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法院以送達方式,對2013年8月18日發生在該市禹會區馬城鎮一超市的“少女被殺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沈祥濤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蚌埠市檢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沈祥濤與在其公司實習的被害人李某(化名,被害時年僅17歲)發展為戀愛關系。2013年3月,李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明確表示反對,并讓李某與沈祥濤斷絕關系。此后,沈祥濤來馬城鎮找李某時被人毆打。由于懷疑自己被打是李某家人指使,加上李某更換了聯系方式,沈祥濤遂產生報復心理,并在多種場合流露出要殺害李某的意圖。
2013年8月18日下午16時許,沈祥濤前往馬城鎮李某工作的某超市追問其分手原因,未受理睬。后因他人報警,沈祥濤發現警車便離開超市,并在警察離開后再次返回。17時50分許,沈祥濤在超市內發現民警再次進入超市后,迅速上前將水果刀架在李某脖子上,將李某拖向超市一角。其間,沈祥濤不顧民警的警告和勸阻,連續持刀刺向被害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經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系被單刃銳器刺傷致全身多處創口、右頸內靜脈破裂、雙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祥濤不能正確處理個人感情,持刀故意殺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沈祥濤求愛不成即產生殺人歹念,處心積慮地置被害人于死地,并為此精心策劃,制造條件,準備工具,犯罪動機特別卑劣。雖然其歸案后能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