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監察,發現你單位位于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254號,主要從事口腔科診療服務等,實施以下環境違法行為:X射線機、X光牙片機機房未依法進行環評備案。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環廬陽罰告字〔2020〕1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關于對我公司行政處罰的陳述意見》,陳述現正積極整改,請求減免處罰,經局案審會研究,對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