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沈巷鎮的宋某從蕪湖寶能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由于開發商的過失,導致宋某購買的房屋門牌號標識錯誤,開發商實際向宋某交付的房屋系宋某購買房屋的隔壁,且面積比宋某購買的房屋多近25平方米。后開發商在知道該情況后,及時與宋某溝通,宋某卻以房子已簡裝廚房、衛生間為由拒不搬離,寶能城開發商多次與宋某協商無果,遂向蕪湖市鳩江區法院沈巷法庭提起返還財產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寶能城開發商與宋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雖因寶能城開發商的過錯導致宋某入住了錯誤的房屋,但在寶能城開發商告知宋某相關情況后,宋某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目前入住的房屋返還給原告。至于因開發商過錯給其造成的損失,宋某可依據實際情況向寶能城開發商進行索賠,而不應當拒不搬離。宋某知情誤住一事后至今未搬遷,已侵犯開發商的合法權益,還需支付房屋占用費。法院判決宋某返還涉案房屋,并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房屋占用費600元至返還房屋之日止。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地產交易專業且普遍,購房者購買新房一般都會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購房者向開發商交付約定的房款,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約定的房屋,如果因一方違約造成自己的損失,可與對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可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訴訟等方式,否則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