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將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更好發揮企業信用監管作用,深入構建健康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秩序。
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為服務經濟發展全局,增強監管工作針對性所建立的一項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其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僅適用于因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這類企業有四種情形之一時,必須主動申請信用修復,方可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申請信用修復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得自行作出移出決定。
這4類情形分別是: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關企業信息的;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系的。
更好發揮企業信用監管作用,深入構建健康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