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省農業農村廳獲悉,安徽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農村村民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實施意見》明確,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實施意見》明確了宅基地的申請、審批流程。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提交相關申請要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安徽省明確,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要嚴密、監管要到位。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完成聯合審核工作。相關人員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并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做好驗收。
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等情況,不予批準。
安徽將探索將存在未批先建、騙取批準、違建超占、建新后應拆舊不拆舊等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予以懲戒和查處。
對2020年1月1日之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等問題,在縣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組成工作專班,聯查聯辦,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妥善處理。積極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鼓勵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