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生產許可證號已過期,產品卻還在超市繼續銷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超市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淮南居民陶某先后在淮南市某大型連鎖超市及其下設分店購買了“八公山豆制品禮盒”等19盒,共計3278元。陶某食用時發現,生產該禮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廠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銷營業執照,所購買商品標注的生產許可證號也已經過期。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產許可證號分別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該19份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該類食品進入賣場前,未盡到審查義務,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其賣場內對外出售,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一審法院判決某超市退還陶某購物款3278元,一次性賠償陶某32780元。
該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稱,涉案食品生產許可證雖已過期,但食品的保質期并未過期,只屬于食品銷售的瑕疵問題,不屬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銷售的情形。
淮南中院審理認為,某超市作為大型連鎖超市,食品銷售是其主營內容之一,應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貨時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查驗生產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出廠檢驗記錄等,以確保所銷售的食品達到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因某超市未盡審查義務,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