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曝光了領域疫情防控期間6起典型案件。合肥國思大藥房有限公司、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芙蓉店、包河區金倍慧母嬰用品店、安徽省藥加醫大藥房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區美果煙酒商行以及轄區一小區業主分別被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被處以402元至26680元的處罰。
案例一:
合肥國思大藥房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被罰5000元1月27日,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合肥國思大藥房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以7.5元/個的價格購入“CX朝霞口罩”并在店內銷售,銷售時未明碼標價。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口罩1350個,違法所得共計4250元。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該局于2月4日下達包同市監罰〔2020〕8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250元;2。罰款5000元。
案例二:
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芙蓉店哄抬口罩價格被罰8550元2月5日,該局執法人員對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芙蓉店進行疫情防護用品專項檢查,發現該店存在哄抬價格售賣醫用外科口罩(平面掛耳)的違法行為。我單位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芙蓉店以1元/個的單價配送了450只醫用外科口罩(平面掛耳)。安徽白大夫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芙蓉店于2020年1月22日,以零售價3.8元的價格對外銷售一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第五條,其已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于2月9日下達(包方)市監罰字〔2020〕1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710元;2。罰款8550元。
案例三:
小區業主群高價銷售口罩被罰9000元2月6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信達天御林語苑小區胡姓業主通過微信在小區業主群內高價銷售口罩。經核實,胡姓業主為當事人胡良壽,其通過微信群發布廣告銷售口罩,且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我單位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2月5日上午,在“信達天御-林語苑鄰居”微信群中發布了“醫用口罩一盒50個,240元一盒,順豐到付”信息后,以240元一盒銷售了口罩一盒50只,并從中賺取65元的差價。其銷售口罩時未辦理營業執照,其銷售利差未達到哄抬價格標準。當事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通過微信無照銷售口罩的違法行為。該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的相關規定,于2月11日下達(包稽)市監罰〔2020〕27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5元;2。罰款9000元。
案例四:
金倍慧母嬰用品店銷售口罩、酒精未明碼標價被罰6260元2月4日,該局執法人員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合肥市包河區金倍慧母嬰用品店銷售“脫脂紗布口罩”(以下簡稱口罩)和“醫用酒精消毒液”(以下簡稱酒精)時未明碼標價,口罩產品外包裝標簽中未見生產日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廠址,酒精產品外包裝標簽中未見廠址。我單位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通過微信采購口罩、酒精后,于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其購進時未查驗供貨商資質,至案發時,其以3元/個的售價銷售了口罩600個,以50元/瓶的售價銷售酒精20瓶。其銷售口罩和酒精時未標明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明碼標價銷售口罩和酒精的違法行為。其銷售的口罩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銷售的口罩和酒精無廠址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口罩和酒精的違法行為。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于2月17日下達(包稽)市監罰〔2020〕27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6260元;2、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
案例五:
不到4元購進,20元每盒銷售,安徽省藥加醫大藥房有限公司被罰26680元2月10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安徽省藥加醫大藥房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大幅度漲價銷售口罩,該局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1月22日以3.92元/盒的價格購進200盒(10只裝/盒)醫用普通口罩,并以20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于2020年1月22日以8.8元/盒的價格購進100盒(10只裝/盒)兒童防護B-L型(男童)口罩,并以30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案發時均已銷售完畢。在調查期間,當事人曾經向辦案機關提供偽造價格的出庫單復印件,后被辦案機關查明。其偽造供貨商出庫單,虛構購進成本,銷售口罩的價差均已超過2020年1月19日之前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于2月17日下達(包稽)市監罰〔2020〕28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336元;2。罰款26680元。
案例六:
煙酒商行銷售“三無”口罩領罰2月初,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多起投訴舉報,反映合肥市包河區美果煙酒商行銷售的口罩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及執行標準,我單位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從長江批發市場路邊攤販處購進口罩60盒(15個/盒),產品外包裝標簽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及執行標準,無產品合格標識。其在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上述口罩,貨值金額共計1340元,盈利24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產品標識不全、無中文警示說明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于2月18日下達(包經)市監罰〔2020〕1號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402元;2。沒收違法所得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