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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陵、舒城等地法院公開宣判了多起涉疫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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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2-18 12:00:38
2月17日,安徽南陵、舒城等地法院,公開宣判了多起涉疫刑事犯罪案件,六名被告人獲刑。
2月17日上午,舒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利用速裁程序、遠程視頻審判系統,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在網上虛假出售口罩實施詐騙的犯罪案件。2月初,被告人蔡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和抖音軟件上發布售賣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2月3日,上海市楊浦區居民李某看到蔡某發布的售賣信息后,遂與蔡某聯系,約定購買口罩1000只并通過支付寶向蔡某支付定金6000元,6000元到手后蔡某即在微信軟件中將李某拉黑。2月7日,蔡某再次通過上述方式騙取四川三臺縣居民廖某1000元。接到案件后,舒城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結合案情,啟動速裁程序,對該案進行快審快判。利用周末時間完成了立案、閱卷、送達、擬定庭審提綱等一系列活動。為避免審判過程中人員聚集,保障訴訟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在防控期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通過溝通協調,2月17日上午,舒城法院實行“無接觸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被告人蔡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合計7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蔡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遂依照法律規定,當庭判決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責令被告人蔡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七千元。2月17日上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三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孫玉某、孫二某、惲某某、路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三起案件通過網絡直播了庭審過程。 經審理查明:1月2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永鎮派出所民警、輔警到永鎮鄉孫夏村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時,發現倪某某家經營的超市中有數十人打麻將、圍觀,遂驅散打麻將及圍觀人員,并決定暫扣麻將機。倪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傳喚倪某某并將其帶至派出所的過程中,被告人孫二某(倪某某兒子),被告人孫玉某(倪某某丈夫)暴力阻攔,對民警趙某、劉某進行抓扯、推搡并毆打輔警。1月28日,在宿州市埇橋區大店鎮八里村疫情防控檢查點,被告人惲某某不聽疫情防控人員勸告強行闖卡。在被攔截后,被告人惲某某用拳頭打傷疫情防控人員。2月2日,在埇橋區永鎮鄉政府疫情防控檢查點,被告人路某某酒后乘車欲通過卡點。在被攔截后,被告人路某某不聽疫情防控人員勸阻并毆打疫情防控人員。被告人孫玉某、孫二某、惲某某、路某某均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玉某、孫二某、惲某某、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當庭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孫玉某、孫二某、惲某某、路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2月17日上午,南陵縣人民法院通過網絡遠程開庭且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直播的方式對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決后,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2月5日晚,被告人趙某某在朋友家吃飯并飲酒,當晚8時許,被告人駕駛小型客車沿南陵縣籍山鎮陵陽路、惠民路、籍山路行駛回其住處。當被告人駕車行駛至籍山鎮憶灣世家小區門口時,因其在該小區門口不服從新冠肺炎防疫的相關管理規定,民警趕到現場對其抽血檢測,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為107.6 mg/100ml,屬醉酒。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本案根據趙某某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緊急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減輕疫情危害,疫情防控工作每個人都不是局外人,更不是旁觀者。每一名群眾都應該自覺理解和配合防疫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這場硬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