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9月,合肥徐女士在瑤海區斯瑞大廈壹號公館看中了一套37平方米的公寓,當時售樓部的銷售員告訴徐女士,只要先交6萬塊,原價35萬的房子就可以一口價28萬,徐女士心里一盤算,覺得這房子能買!
買新房交定金轉身變成居間費
2019年9月14號,徐女士來到售樓部準備把這房子定了,由于身上現金不多,所以當天就交了1萬塊定金。
交了1萬塊錢后,徐女士告訴記者,剩下的5萬塊錢約定在2019年10月2號和首付一起支付。雙方也簽訂了合同,并約定定金最后會轉為房款。
首付11萬,定金6萬,在交齊了前期費用后,雙方約定在90個工作日內簽訂購房合同,可到了今年1月,來簽購房合同的徐女士卻發現這合同不對勁。6萬塊錢的定金不能轉成購房款,居然變成了居間費。
說好的定金為什么又成了居間費呢?徐女士幾次詢問才得知,原來賣房子的不是開發商,而是一個第三方公司,所以才收取服務費,可對于這樣的解釋,徐女士壓根不認可。
售樓部:6萬塊是居間費有疑議可以改
徐女士告訴記者,當初交完錢后,售樓部開的是定金收據,訂購合同也明確說是定金,白紙黑字寫著為什么到最后卻又變成居間費呢?眼看簽訂購房合同的期限就要過,違約的話定金也將被沒收,著急的徐女士沒有辦法,最后找到了天天315欄目的記者。
為什么一個費用,又是定金又是居間費,到底以哪個為準呢?1月2號,記者帶著徐女士來到瑤海區斯瑞大廈壹號公館。
合肥斯瑞大廈壹號公館的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徐女士的6萬塊錢是居間費。但是徐女士稱,當初業務人員和她說這6萬塊錢是定金。但是銷售人員說,他們收據上寫的很清楚,22萬是房款,6萬是居間費。
在徐女士提供的一份居間確認單里,記者確實看到有備注定金的字樣,而在定購合同里,記者也看到如果雙方簽定購房合同后,徐女士繳納的定金會自動轉為房價款,那么同樣的一份單子,為什么標有兩種說法呢?
面對記者的詢問,銷售員解釋說,6萬塊錢不體現在購房合同內,是居間費,而且這也是普遍做法。
對于這樣的解釋,徐女士還是弄不明白。如果要收所謂的“居間費”,當初銷售有沒有明確告知徐女士,他們是第三方公司代理,這筆錢必須交呢?
記者看到,開發商安徽斯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都張貼在公示文件欄里,而代理公司,合肥星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單獨放在柜臺的角落,幾番溝通,銷售員仍然堅持認為,徐女士當初繳納的6萬塊是居間費,如果徐女士仍有疑議,收費的抬頭可以改。
監管所:受理舉報投訴可以協調退費
因為1月2號當天已經是簽約的最后一天期限,幾番溝通無果,隨后,記者又帶著著急的徐女士來到合肥市瑤海區龍崗市場監督管理所。
合肥市瑤海區龍崗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朱干事稱,他們受理舉報后會根據相關線索去現場核查,會對壹號公館相應的資質以及外包公司的營業資質進行調查,最后會形成最終的定性。
監管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徐女士想退房,他們也會進行調解,盡量滿足徐女士的訴求。
不管最終的結果如何,單從徐女士被收取的“居間費”來看,如果錢收了,但并不計入房款,這樣做法有沒有問題呢?讓我們來聽聽315維權律師楊陽的觀點。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既然相關公司給徐女士出具收據,收據載明6萬元是定金,且雙方的定購合同中也明確載明6萬元是定金,實際上雙方就6萬元的性質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這6萬塊錢的定金是屬于將來購房款的內容。此外在這個案件中,這個自稱營銷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證據去證明,當時在簽訂定購合同時明確告知徐女士,他們是營銷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的是一種居間服務,既然沒有相反證據來反駁雙方簽訂的定購合同以及出具的收據,那么關于6萬元的證據也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此外,楊律師還認為,這實際上也反映了當前房屋買賣中間管理不規范的情況,第三方代理公司在銷售房屋時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收費款項和公司相關資質,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