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明確在校生因“校園貸”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采取懲戒措施。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在校生因“校園貸”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采取措施
記者注意到,《意見》羅列了三類不采取懲戒措施的情形:
第一,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第三,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要求準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于限制范圍。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采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盡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近親屬喪葬等情形可暫解被執行人出行限制
針對懲戒被執行人,最高法還要求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
前述《意見》第15條指出,各地法院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
此外,《意見》第17條還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
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
再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意見》同時指出,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采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采取措施卻未采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同時,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后,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孟祥坦言,嚴厲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和抗拒執行行為,依然是執行工作的主線。
孟祥也指出,善意文明執行是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更加嚴格、更加規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堅決杜絕以“善意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也要切實防止被執行人借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對《意見》中明確的做法,不少網友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