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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合市監(原物價)處〔2019〕1號
當事人:安徽省安福置業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17號
法定代表人:汪勇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對當事人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實,當事人存在以下價格行為:
當事人在銷售“安糧城市廣場”樓盤15號、16號樓商品住房過程中,明碼標價備案公示時將上述樓盤“裝修狀態”標注為“裝修房”,在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以及向購房者交房時,不履行明碼標價備案公示上的承諾,將未經裝修的“毛坯房”向購房人銷售并交房。
以上價格行為有原合肥市物價局網站房地產價格備案公示復印件、明碼標價書復印件、檢查登記表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并經當事人核對無異議。
當事人上述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十五號令)第七條第二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的價格欺詐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價格欺詐行為中無違法所得。本機關于2019年4月2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市監(原物價)告〔2019〕2號),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提出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價格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嚴重,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停止和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二)罰款40萬元。
限當事人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上繳合肥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