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宣城市,廣場舞噪音擾民、高空拋物、遛狗不栓狗繩、張貼“牛皮癬”等不文明行為,都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外,甚至還可能會被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9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準了《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年初,宣城市人大常委會啟動《條例》立法工作。8月29日,《條例》經宣城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提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鮑挺在作關于《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時介紹,9月27日上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宣城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于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宣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玉峰在作關于《條例》的說明時介紹,宣城市五年內實現了從非省級文明城市到全國文明城市的三級跳,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是宣城市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的應有之義,也是創新社會治理、建設和諧美麗社會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內容。
據悉,《條例》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促進、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等,重點對公共秩序、公共環境、交通文明、旅游文明等12個方面的文明行為進行了規范;對宣城市鼓勵和提倡的文明行為進行了概括性列舉,重點對見義勇為、扶老、助殘、濟困等文明行為進行鼓勵和倡導;對參與者、管理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等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關于法律責任,《條例》對廣場舞噪音擾民、高空拋物、飼養寵物擾民、張貼“牛皮癬”等不文明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中關于寵物飼養擾民,《條例》規定,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攜犬等寵物出戶未能及時清除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繩)牽領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