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合肥市2019年“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新聞發布會在市政務會議中心召開,會上,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相關領域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借此提醒消費者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8年度十大打假案例
1、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中國消費者報》安徽記者站通過暗訪發現,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汽車銷售4S店涉嫌違規收取汽車按揭貸款的金融服務費,合肥市工商局市場規范管理局接到情況反映后對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17年1月至6月期間,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按揭貸款銷售汽車100臺,并從100個消費者中收取金融服務費總額417400元,違法所得為337010.66元。
當事人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7010.66元,并處罰款4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安徽小黃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8年1月24日,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車服務熱線轉辦的消費者投訴,反映安徽小黃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公司承諾,退還小黃峰共享電動車押金。據統計,截止2018年12月底,消費者通過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車服務熱線投訴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退還押金583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互聯網平臺投訴有819起;人民網網友給省市領導留言投訴有30起;瑤海區信訪局轉辦投訴2起;共計1380起。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退還押金,其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八)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之規定,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40萬元。
3、合肥市包河區道合益康保健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2018年1月,當事人為了更好的推銷安徽省康美來大別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自行制作了“授予康美來公司大別山靈芝種植園浙江大學研究生實習基地”、“六安市科技專家大院金寨靈芝分院”、“安徽大學-康美來產學研合作基地”牌匾懸掛在店堂內進行展示宣傳。經查證,當事人和安徽省康美來大別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沒有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院授予的“康美來公司大別山靈芝種植園浙江大學研究生實習基地”牌匾。當事人以虛假的“康美來公司大別山靈芝種植園浙江大學研究生實習基地”牌匾在經營場所進行展示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合肥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4、合肥驛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合肥市工商局網絡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合肥驛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淘寶刷單虛假宣傳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合肥驛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學員提供刷單服務,截止2017年12月31日,當事人幫助117名學員(商家)共計刷單4658單,刷單流水金額56.2575萬元,獲利2.3292萬元。
當事人為其學員(商家)提供刷單服務,以虛構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交易數量、評價等商業信譽,屬于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合肥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5萬元的行政處罰。
5、合肥新站區好好多百貨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當事人合肥新站區好好多百貨商店于2018年4月,先后購進6瓶劍南春酒, 30瓶五糧液酒, 31瓶貴州茅臺酒;83瓶口子牌口子窖五年酒, 32瓶口子牌口子窖六年酒, 12瓶口子牌口子窖十年酒, 16瓶口子牌口子窖二十年酒, 68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5年酒, 33瓶古井貢牌年份原漿八年酒, 古井貢牌年份原漿十六年酒9瓶,合計320瓶白酒,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計64740元。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以上白酒為假冒“劍南春”、“五糧液”、“貴州茅臺”、“口子”和“古井貢”注冊商標白酒。合肥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酒320瓶并處以罰款65000元。
6、愛瑪肥東老母雞海恒店銷售混有異物食品案
2018年1月18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通過“餓了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在愛瑪肥東老母雞海恒店訂了一筆外賣訂單。在食用過程中,發現該訂單中魚香肉絲菜品中混有疑似紗布的異物。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舉報內容屬實,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7、合肥瑤海區王本全食品經營部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近似標識案
2018年1月1日,合肥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執法局對合肥瑤海區王本全食品經營部位于合肥市瑤海區廣德路口長江批發市場三期T3002B號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銷售的亳州市萬順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生態原漿18”白酒28瓶;安徽百年貢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生態原漿20”白酒24瓶;四川瀘州瀘川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玉液”白酒12瓶;北京天云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江山白”白酒96瓶。上述白酒外包裝、裝潢分別與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年份原漿系列白酒、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白酒、重慶江記酒莊有限公司生產的江小白白酒外包裝、裝潢相近似。
合肥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態原漿18”白酒28瓶、“生態原漿20”白酒24瓶、“五糧玉液”白酒12瓶、“江山白”白酒96瓶,共計160瓶;并處罰款5000元。
8、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2018年4月8日,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銷售的“炸雞皇后”產品包裝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字樣,涉嫌虛假宣傳。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炸雞皇后”食品包裝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榮獲‘舌尖上中華名小吃’”、“國家版權局認證”字樣,其中“CCTV”系中央電視臺臺標圖案。
當事人在無證明材料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印有“CCTV展播品牌”、“榮獲‘舌尖上中華名小吃’”、“國家版權局認證”字樣和中央電視臺臺標圖案,構成虛假宣傳。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
9、合肥石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服裝案
2018年,在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商品質量監測中,對合肥石沐商貿有限公司經銷的商標為“梵森堡”的短袖T恤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驗,短袖T恤標志標識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要求,纖維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該不合格商品貨值為10000元。包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1萬元。
10、合肥張真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8年4月,合肥張真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吸引客戶,增加加盟客戶數量,在其公司網站招商廣告中使用了“2人開店,3月回本,毛利率高達70%”等宣傳用語。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沒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1月18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通過“餓了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在愛瑪肥東老母雞海恒店訂了一筆外賣訂單。在食用過程中,發現該訂單中魚香肉絲菜品中混有疑似紗布的異物。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舉報內容屬實,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7、合肥瑤海區王本全食品經營部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近似標識案
2018年1月1日,合肥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執法局對合肥瑤海區王本全食品經營部位于合肥市瑤海區廣德路口長江批發市場三期T3002B號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銷售的亳州市萬順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生態原漿18”白酒28瓶;安徽百年貢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生態原漿20”白酒24瓶;四川瀘州瀘川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玉液”白酒12瓶;北京天云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江山白”白酒96瓶。上述白酒外包裝、裝潢分別與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年份原漿系列白酒、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白酒、重慶江記酒莊有限公司生產的江小白白酒外包裝、裝潢相近似。
合肥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態原漿18”白酒28瓶、“生態原漿20”白酒24瓶、“五糧玉液”白酒12瓶、“江山白”白酒96瓶,共計160瓶;并處罰款5000元。
8、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2018年4月8日,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銷售的“炸雞皇后”產品包裝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字樣,涉嫌虛假宣傳。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炸雞皇后”食品包裝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榮獲‘舌尖上中華名小吃’”、“國家版權局認證”字樣,其中“CCTV”系中央電視臺臺標圖案。
當事人在無證明材料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印有“CCTV展播品牌”、“榮獲‘舌尖上中華名小吃’”、“國家版權局認證”字樣和中央電視臺臺標圖案,構成虛假宣傳。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
9、合肥石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服裝案
2018年,在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商品質量監測中,對合肥石沐商貿有限公司經銷的商標為“梵森堡”的短袖T恤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驗,短袖T恤標志標識不符合GB/T 5296.4-2012標準要求,纖維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該不合格商品貨值為10000元。包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1萬元。
10、合肥張真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8年4月,合肥張真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吸引客戶,增加加盟客戶數量,在其公司網站招商廣告中使用了“2人開店,3月回本,毛利率高達70%”等宣傳用語。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沒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