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原系重慶武隆某旅游公司職工,于2018年8月入職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其安排到景區從事游樂園籌備及運營工作。
2019年10月某日,該公司游樂園辦公區域發生農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間,賀某在公司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內,與其他成員就聚集事件進行互動,發送了數條“一大批boss即將到達戰場”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不久后,賀某就被公司領導叫去談話,被告知其在員工微信群內發送的信息屬不當言論,已對公司領導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要求賀某要么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要么由公司通報開除。
賀某拒絕主動辭職,公司行政人事部隨即以賀某違反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為由將賀某開除,并要求賀某賠償公司違約金3萬余元。
此后,賀某向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萬余元。勞動人事部門支持了賀某的請求。2020年7月,該公司因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
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賀某應遵守公司的考勤與紀律制度,不得違反員工守則的各項規定。公司認為賀某在微信群中的發言屬于員工《行為守則》十不準內容中的“造謠生事,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鑒于賀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解除合同理所應當。
賀某則認為,自己僅僅在員工微信群里客觀描述了當時的狀態,沒有主觀故意貶損企業及領導形象,并未違反公司管理制度。
【審判結果】
武隆區法院認為,賀某并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賀某并未在上班期間與他人閑聊,并且賀某的言語也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是對領導的調侃;在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中發言,并未對外公開,對公司影響有限;《行為守則》中的“十要”和“十不準”,從內容上看,僅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具體的行為規范性指引效果,也未對違反后果及具體處罰措施做出規定。
因此,法院判決,公司以賀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規定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明顯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性,應支付賀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199.99元。
【以案說法】
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表示,某些企業因機構不完善,在招用、管理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上,都由老板任性“處理”。員工通常認為微信群,尤其是員工自行組建的,乃是“私下”交流,因此,微信群里的發言屬“私話”,而不應被企業視作“公言”。但在企業看來,員工所在的微信群,尤其是工作群,理應歸企業管,如果有員工在群中當著其他員工的面“胡亂”發言、行為不當,企業可決定如何進行處罰。這種認知分歧,導致了諸多禍起微信群的解聘糾紛。
無論公私群都要合乎法律的框架。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面,解除理由要合法;一方面,解除程序要合法。違法任性必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