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公安機關對一起嚴重超員違法行為的涉事人員進行立案并移交檢察院提起訴訟。
總臺央視記者從欽州市交警支隊了解到,2020年11月20日下午17時59分,黃某堅駕駛桂N5XXX3小型面包車在359國道三海街道獨嶺村路段行駛時,因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駕駛載客汽車載人嚴重超員(實載26人,核載8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被靈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事發當天,黃某堅駕駛桂N5XXX3小型面包車搭載一車幼兒園學生,從靈山縣三海街道三海村委某幼兒園出發準備到三海街道獨嶺村委,當車輛沿著國道359線行駛至獨嶺村委路口時被路面執勤民警查獲。該車上當時擠了滿滿的26人(其中幼兒為24人,幼兒園老師1人,司機1人),而桂N5XXX3小型面包車核載人數為8人,已經嚴重超載,并且桂N5XXX3小型面包車未取得校車標牌提供校車服務,屬于“黑”校車。黃某堅本人也沒持有校車駕駛資格證(僅持有C1E證)。
經了解,黃某堅為該幼兒園的聘用司機。而該幼兒園的負責人及園長均為伍某鋒(女),前者和后者為雇傭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當場扣留桂N5XXX3小型面包車和對車上的幼兒學生實行安全轉運之外,黃某堅還被靈山縣公安機關處以記6分,罰款10150元的處罰。
根據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規定,由于黃某堅實施“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的行為,而伍某鋒實施“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均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2021年3月11日,靈山縣公安機關決定對黃某堅和伍某鋒涉嫌危險駕駛案一案進行立案偵查。2021年4月19日案件已移交靈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等待兩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交警部門提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