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油條口感更加酥脆,賣相更好,巢湖一早餐店主往面粉里添加過量含鋁的食品添加劑,致油條鋁殘留量嚴重超標。
近日,巢湖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9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巢湖市某自營早餐店內使用面粉、泡打粉、明礬生產油條,并對外銷售。
2018年9月27日,巢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店銷售的油條進行了抽檢。經檢測,該店的油條鋁殘留量為605mg/Kg(標準要求為≤100mg/kg),嚴重超出國家標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法食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科刑。
鑒于被告人丁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能主動退贓,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